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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觀察

個資法施行後的社會現象--「做善事不用擔心違法」

作者/簡順堂

[發表日期:2013/1/5]
前言

我國新修正的個資法2012年10月1日上路之後,出現了很多怪現象,不但判決書或起訴書,相關當事人名字變成圈圈叉叉,還有公務機關為了怕觸法,連弱勢補助名冊都拒絕提供;甚至還有學校擔心連得獎學生姓名,都遮遮掩掩,榮譽榜一堆圈圈,這些是不是都矯枉過正了,謹討論如後。

個資法施行後的社會現象(一)

判決書或起訴書為司法部門所公布,將當事人名字變成圈圈叉叉,是否適當?我想司法人員對於法律的專業不容置喙,因此筆者亦不便置評。

但對於『弱勢補助名冊拒絕提供』的報導,筆者倒有些想法討論如下:

【自由時報101年10月25日報導】

每年重陽節均發給南屯區內年滿九十歲老人的敬老禮金的台中市南屯區萬和宮,今年發不出錢,就是因為南屯區公拒絕提供個資名冊。不過,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指出,在符合公益前提下,將適當的老人個資提供給廟宇,不致觸法。


【東森新聞101年12月4日報導】

台東縣大武分局募集愛心物資,想分送南迴等四個鄉的獨居老人及低收入戶,向地方公所申請列冊名單,卻因為個資法上路,鄉公所不提供清寒人士的資料。他們只好「自力救濟」,責成警勤區挨家挨戶調查,自己建立名冊。


針對上述兩則新聞,我們可以分析如下:

一、在自由時報的新聞中,法務部已經回答了,在符合公益前提下,將適當的老人個資提供給廟宇,不致觸法。只是可能沒說清楚,大家還是不了解,因此才有12月4日的東森新聞。

二、區(鄉)公所為公務機關,提供個資給善心團體可能不在其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因此,提供老人(清寒)個資名冊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據個資法第十六條,公務機關對個資的利用的第二項就有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三、依個資法第十九條,台中市南屯區萬和宮為非公務機關對於個資之「蒐集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之一至五略,之六、與公共利益有關。因此,萬和宮要向區公所要資料,只要將發放敬老年金列入組織章程的業務內即可,並於向區公所要求蒐集個資時,告知特定目的為編號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四、當特定目的為一八一,且發放敬老年金為其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依個資法第二十條,非公務機關對於個資法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這樣就完全合法的蒐集、處理、利用了。第二十條的例外條款亦有如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五、警察局為公務機關,對個資之蒐集或處理依個資法第十五條,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之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之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依這三點,如果警察的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沒有關於發送愛心物資給清寒家庭的相關條文,筆者竊以為亦可以之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作為法條符合要件(也許只算消極要件)。而警察局對於個資之利用依據上述個資法第十六條,為增進公共利益,亦得為例外之利用,無違法之疑慮。

依據上述五點分析證明,「做善事不用擔心違法」,公務機關只要把關審核是否真是慈善機關或慈善行為來申請個資即可,請不要以個資法的名義來妨礙慈善的執行與減緩溫暖的擴散。

甚至更進一步,公務機關依據個資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之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非公務機關依第二十條第二款之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之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當您在執行救人、救國的任務、防止他人權益受到重大的危害等行動時,請千萬不要考慮個資法對於個資利用的限制,而錯失了黃金時間與時機。這些在我們的新版個資法均已注意到並排除:最小的例子就像是撿到人家的證件或物品,當然還是可以依照上面的聯繫方式和失主聯繫,因為您要免除失主財產上之危險,因此不僅不會違反個資法,當然也可以送到警察局去讓警察處理的。

個資法施行後的社會現象(二)

接下來我們討論學校的狀況:

【台視新聞101年11月9日報導】

個資法上路後,南投縣政府發公文給各級學校,要求不得公布師生名字。因此校方在公布榮譽榜時,就出現了名字被打圈的怪現象。

全縣運動會榮譽榜上寫著,「表現優異、為校爭取榮譽」,可是仔細一看,怎麼所有的人名都被打上圈,明明是公開表揚,但怎麼看都覺得像是犯了罪一樣見不得光,讓學生們好失落。

榮譽榜變成圈圈榜,原本學生可以開心接受同學恭賀,這下子都搞不清楚得獎的到底是誰,不只同學失望,師長們也覺得實在是矯枉過正。

教育處表示依照個資法,就是不能公布名字住址和電話其中一項資料,擔心各級學校違法因此發文善意提醒。

南投地檢署提出說明,只要目的良善,公布名字是不會違法,但是公文上寫著如有觸法校長要負責,讓校方很緊張,,接下來是否能公開學生排名,甚至是印製畢業紀念冊?。


依據以往的新聞可以發現畢業紀念冊確實是個資外洩的一大根源,個資法施行後學校製作畢業紀念冊相信會是另一個艱辛的任務,就留給教育單位傷腦筋吧!在102年鳳凰花開的時節應該會有一番討論。

可是學校的榮譽榜,必須用圈圈叉叉嗎?人名重複的很多了,何況是加了圈圈叉叉,這樣被公布的人都沒辦法確認是誰了,還有榮譽可言嗎?

筆者嘗試著由個資法的法條來看這個問題,一樣是個資法第十六條第二款之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可以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學校依據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應該是於法有據可以將當事人個資(姓名)公布於榮譽榜,如果擔心那可以讓當事人(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簽下書面同意,就絕對可以合法公布了。

其實,依學校的機能而言,榮譽榜應是可以運用的工具,本來就是合法合理的公布,沒有完整公布姓名要擔心違法的問題。要考量的應該是:榮譽榜學生的名字完整公佈,會不會讓他們遭受到詐騙?或其它因為這些資訊公開而造成實質或心理的損害呢?這不容易判斷,也不易舉證。一張愛滋病的可疑患者名單,即使只有姓名,也是一張必須嚴密控管的個資。榮譽榜如果只公布幾年級加上姓名(除非有同名要加上班別),沒有其他的連絡資訊,應該算是最小限度的公布了。

依照這些新聞,可以發現個資法的施行,對我們社會已經有了很多影響,至少大家更重視個資的保護,這個法的立意獲得初步的效果了。如果,我們的社會已經危險到連榮譽榜都不能公布了,筆者認為那才是真正悲哀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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