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2期 / October 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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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產業發展空間 凌群參與「政府採購法暨資訊委外研討會」 9月27日與產官學研共同交流 反應熱烈

作者/編輯室

[發表日期:2018/10/5]

在政府人力、經費資源有限的情形下,政府以更經濟有效的方式,委託民間資訊服務業者提供必要的資訊技術、人力及各種專業服務,積極鼓勵民間業者投資參與重大資訊計畫建置及營運,以加速政府資訊化,快速展現政府便民服務的績效;並提升我國軟體產業水準,促進資訊軟體服務產業發展。

政府資訊委外的良窳,除關乎政府施政效能外,也影響資訊服務產業長遠的發展,可謂極為重要。而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是政府機關辦理資訊委外最主要的法規依據,該法規定在廠商與機關間關之爭議,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廠商停止參與政府資訊委外案之競標)。對資訊服務的廠商而言,承攬政府資訊委外是重要的營業項目與業績來源之一,或有極少數案件沒有做得非常理想,致遭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的處分,使得該公司至少一年無法承攬政府資訊委外案件,使整個公司數百人,甚至數千人的生計受到影響,或許只是極少數人的過失,卻波及整個公司數百人,甚至數千人的生計,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資訊軟體服務產業界曾多次向政府反映,希望透過修正政府採購法,以改善此種不合理、不公平的現象,甚至是有礙資訊軟體產業的發展。政府採購法之修正雖已在進行中,但法律的修正曠日廢時,在沒有完成三讀程序之前,隨時都可能有變化,為此中華民國資訊經理人協會與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特別舉辦【政府採購法暨資訊委外研討會】,並由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資訊應用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電腦學會、台灣數位科技與政策協進會、中華民國開放系統協會與台灣數位件事發展協會協辦。邀請出席人員,有政府機關實際從事資訊委外的政府資訊單位與資訊人員,有承攬政府資訊委外專案的廠商與資訊專業人員,有研究及關心政府資訊委外的學者專家等,會場可容納70人,並安排有茶敘交流時間,使產官學研可透過研討會的機會互動交流。


《圖一》


【政府採購法暨資訊委外研討會】的目的,在喚起政府相關機關對資訊委外之規劃、管理與爭議處理的重視,進而從加速修正政府採購法,健全政府資訊委外之規劃、管理,審慎處理委外爭議等面向齊頭並進,以期可以改善政府資訊委外與資訊軟體服務產業的發展環境。

研討會的議題有三項:
一、政府採購法修法說明與業者意見反映
二、政府資訊委外執行面之問題與對策(論壇)
三、政府資訊委外爭議(申訴與調解)之探討(論壇)

與會的發言及意見,都代表資訊軟體產業界的心聲,關係政府未來的施政績效,也關係資訊軟體產業未來的發展,因此將整理成建言書,函送政府相關機關處理,並請各該機關具體回應。

研討會議程如下:


《圖二》【政府採購法暨資訊委外研討會】議程


經過半天的研討,其重要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對於產業界建議,未涉及必須修法者,已配合修正法規命令或訂定行政措施因應,例如:業界反映事項:評選出優勝廠商再經議價程序減價不合理;只管機關改善措施:修正專業、技術、資訊服務評選及計費辦法,增訂得依議價廠商合理報價訂定底價並照價決標。

二、加速政府採購法修正
,其重點為:
  • 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其他採購,準用之。(第11條之1)


  • 機關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停權規定)。(第101條)


  • 刪除現行第15條第1項(離職後接洽處理採購事務之禁止)、第4項(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涉利益衝突之迴避)、第5項(財產申報),回歸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 刪除採最有利標之限制條件:1.異質採購,2.不宜採最低標辦理。


  • 停權機制修正重點(第101條、第103條):
    • 屬違約之拒絕往來情形(第4款、第9款、第12款),增訂「情節重大」要件。

    • 增訂對於採購相關人員之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為停權事由,拒絕往來3年。

    • 增訂未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致生重大職業災害,且情節重大者,拒絕往來1年。

    • 增訂機關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應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

    • 增訂「情節重大」之審酌因素,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的補救或賠償措施及通知之必要性。

    • 屬第101條第1項第7款至第12款之違約情形,採累計加重處罰,自通知日起前5年,第1次被刊登停權3個月;第2次被刊登停權6個月;第3次以後被刊登停權1年。

    • 已依第101條第1項(停權)規定通知,但處分尚未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政府與廠商共同建構雙贏之資訊委外環境:
  • 甲方: 政府機關有合度之人力以有效界定需求、規劃系統框架、監督承商以掌握主控性。


  • 乙方: 承商在可控制之需求變動,合理成本利潤下承做,以控制系統品質及安全並涵蘊企業研發成長能量。

四、政府資訊委外執行面的問題與對策:
  • 規劃面的問題:資訊委外規劃的時間、承辦人員及廠商的技術能力、業務與資訊專業知識、委外預算的評估與合理性、廠商案源的均衡性。


  • 專案執行面的問題:與廠商成為夥伴關係-好的廠商,成功的一半、掌握專案執行的進度、收斂使用者的需求、承辦人員要確實投入專案、協助廠商解決專案面臨的問題。


  • 測試及驗收面的問題:測試計畫的完整性:功能測試、效能測試、安全測試、測試有否落實?系統開發文件是否完整?驗收標準的鬆嚴?

五、政府資訊委外爭議較多之個案(第101條):
  •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1.8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1.10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1.12

六、政府與產業界要共同努力及改善之處:
  • 主管機關工程會申訴審議委員會:具政府資訊委外專業經驗的委員太少,未完全按委員的專業經驗分派案件,派法制諮詢委員主審政府資訊委外案件。


  • 政府資訊部門:部分政府資訊單位組織與人力不夠健全,對政府資訊委外素養,部分人員尚有努力空間;機關層級愈低愈明顯,非資訊部門承辦資訊委外,普遍問題較多。


  • 承接資訊委外廠商:搶到標案再說的現像仍有(能力、經驗、價格的客觀分析不足);專案人員向公司回報時有偏頗。

七、CISA、IMA…等共同呼籲對政府採購法修法具有相當急迫性。也呼籲政府、工程會,多與產業界溝通。

八、透過總體經濟措施大幅提高國民所得,多數的大型企業有能力幫員工加薪,但中小企業卻無能為力,修法促進產業發展才是治本之道。透過總體經濟措施,大幅提高國民所得才是提升產業競爭力和國力根本之道。

九、台灣一無龐大天然資源可為國家經濟發展之後盾,二無廣大市場以支撐企業發展茁壯支撐,所以成長的根本能量來源,要靠優秀人才,人才是台灣資訊服務產業的根基,更是整個國力發展的重要礎石。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資訊經理人協會